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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融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志通与陈贤平、陈建华等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通,陈贤平,陈建华,陈起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融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钟志通,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贤平,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起迎,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融刑一初字第287、370、4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贤平、陈建华、陈起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建华、陈起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9740元。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贤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