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舒温祥与王江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温祥,王江,黄金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99号原告舒温祥,男,1962年5月15日生。被告王江,男,成年。被告黄金广,男,1966年3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温祥与被告王江、黄金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人调解,同意私下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为582元,由原告舒温祥负担。审 判 长 徐延超审 判 员 陈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