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仕春、张彦勤等与陈书士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春,张彦勤,陈书士,陈玉喜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陈仕春(曾用名陈金凤),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张彦勤,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书士,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玉喜,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春、张彦勤诉被告陈书士、陈玉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春、张彦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书士、陈玉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仕春、张彦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春、张彦勤撤回对被告陈书士、陈玉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仕春、张彦勤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