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山西百家老根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西百家老根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姚村。法定代表人张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兰花,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系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慧枝,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系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山西百家老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199号华辰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胡保团。申请人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百家老根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百家老根酒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89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通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百家老根酒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89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