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汤建等与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刘金琳,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561号原告汤建,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原告刘金琳,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祯祯,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房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荣,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艾清,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建、刘金琳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汤建、刘金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建、刘金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刘金琳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汤建、刘金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素娟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窦振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