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324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刘家远,四川省平昌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孟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