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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324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刘家远,四川省平昌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孟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