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邵某芳与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芳,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19号原告:邵玉芳,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赫伟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守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芳诉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玉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芳撤回对被告亳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玉芳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