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光军与被执行人刘勇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军,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1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军被执行人刘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军与被执行人刘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鹏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