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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杨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