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83号原告: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武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