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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83号原告: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大星,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武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