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阿齐、林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阿齐,林美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田启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平,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友凯,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王阿齐,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林美燕,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阿齐、被告林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狮市中联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龙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