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委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素平与赵镇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素平,赵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委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徐素平。被执行人赵镇山。原告徐素平与被告赵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素平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镇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素平未实现债权15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房产已查封,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委字第2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郎纤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