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6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邱赋与朱代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赋,朱代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362号原告:邱赋,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代波,男,汉族,1983年6月6日,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朱华海,重庆市江津区石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赋诉被告朱代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赋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邱赋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鸿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