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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诉被告徐松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徐松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82号原告:夏代立,男。原告:夏胡群,男。原告:夏春定,男。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诉被告徐松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负担,另外50元退还三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