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诉被告徐松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徐松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82号原告:夏代立,男。原告:夏胡群,男。原告:夏春定,男。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诉被告徐松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代立,夏胡群,夏春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负担,另外50元退还三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