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薛乐骞、秦芷馨与韩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213号原告薛乐骞。原告秦芷馨。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美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振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琴。委托代理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乐骞、秦芷馨与被告韩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薛乐骞、秦芷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娇、赵振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宇琴、委托代理人许文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薛乐骞、秦芷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娇、赵振华、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乐骞、秦芷馨诉称,原告夫妇与被告于2015年2月1日签订《LSTUDIO婚纱摄影合约》,该合约由被告提供,合约包括两个独立的商品:商品1系一套婚纱照,价值人民币32,888元(币种下同);商品2系时长十分钟的微电影拍摄,价值15,800元。合约格式条款约定,原告秦芷馨(新娘)婚纱六套,微电影拍摄内容包括“试穿婚纱全程”。2015年4月1日,两原告赴韩国拍摄婚纱照及微电影。原告认为“婚纱试穿全程”理应包括所有婚纱,但在微电影拍摄过程中,被告仅拍摄两套婚纱,原告要求被告补拍另外四套婚纱,遭被告拒绝。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经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数量,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15,800元。庭审中,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称约定两原告婚期为2015年6月14日,两原告的婚礼也于该日举行,被告最迟应于6月1日前将产品交付原告,但原告于2015年8月1日收到微电影产品,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约定六套婚纱试穿镜头,但微电影只拍摄两套婚纱试穿镜头。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要求解除签订日期为2015年2月1日的韩国LSTUDIO婚纱摄影合约利用商品2(微电影拍摄);要求被告退还15,800元。被告韩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1日签订总金额为48,688元的合约。其公司与韩国LSTUDIO婚纱摄影公司是合作关系,拍摄过程由该公司全程负责,包括原告去韩国时接机和婚纱摄影。原告对拍摄过程非常满意,被告按合约内容提供了相应服务。微电影拍摄时间为2015年4月2日,交付时间是拍摄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履行期限至7月2日,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将微电影产品邮寄至法院。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被告方要求韩方增加微电影时长,并向韩方额外支付了费用,以展示被告的态度。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多次通过邮件沟通,原告未告知被告6月14日举行婚礼。婚纱摄影和微电影系一份套餐合同,微电影合同不是单独的,且微电影拍摄和后期剪辑符合约定,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取得了微电影。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原告薛乐骞、秦芷馨与被告韩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LSTUDIO婚纱摄影合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海外婚纱摄影服务。〈合约条款〉第10条约定拍摄后7天提供给客户全部底片,在客户选片2个半月后提供精修底片,选片3个月后提供全部产品寄到客户家里。该合约包括两项内容,利用商品1基本套系总计金额32,888元,对摄影、婚纱、化妆造型、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婚纱包括婚纱全场任选五套和特别赠送韩服一套或情侣拍摄一套,共六套;利用商品2(微电影拍摄)总计金额15,800元,内容包括:1、韩国专业最高摄影师1:1全程拍摄;2、中文翻译老师全程服务;3、韩国专业后期剪辑;4、韩国专业后期制作10分钟微电影DVD;5、拍摄内容(浪漫花絮小采访+试穿婚纱全程+化妆造型+婚纱摄影全程花絮记录);6、记录新人婚纱照之旅的浪漫花絮微电影,可婚礼当天播放更是一辈子的浪漫记忆。合约记载赴韩拍摄日期2015年4月2日,婚期2015年6月,服务公司韩国LSTUDIO婚纱摄影,总金额48,688元,2015年2月1日支付预约金30%即14,606元,余款34,082元于出发前或抵达韩国拍摄前支付。该合约版本由被告公司提供。2015年4月2日,两原告赴韩拍摄。同年5月7日,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微电影产品时长约十二分钟,拍摄内容包括原告到韩国时机场接机、与工作人员沟通挑选婚纱、化妆造型、原告秦芷馨试穿两套婚纱后拉开帘子的镜头、花絮小采访以及其他拍摄花絮记录等。该微电影中原告秦芷馨所穿的婚纱和韩服共五套。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LSTUDIO婚纱摄影合约1份、微电影视频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庭审中,原告秦芷馨称试穿婚纱全程是指其最终选定的五套婚纱和一套韩服、每套服装其穿好后拉开试衣间帘子时两原告的表情记录。被告则称试穿婚纱全程是指一套或几套婚纱组合成一个试穿全程,主要包括挑选婚纱、穿上婚纱、新郎拉开帘子、拍摄新郎和新娘的表情,不是指几套婚纱每套的试穿过程。本院认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对微电影产品拍摄内容中“试穿婚纱全程”的理解产生分歧,而双方签订的《LSTUDIO婚纱摄影合约》系格式合同,该合同由被告提供,且本院难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被告一方的解释,采信原告方对该格式条款的解释。记录新人婚纱照之旅的花絮微电影,在婚礼上播放是一辈子的浪漫记忆,但拍摄微电影目的并非仅用于在婚礼上播放,更多具有纪念意义。被告已完成微电影制作,且将微电影产品交付两原告,两原告要求解除婚纱摄影合约利用商品2(微电影拍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微电影拍摄时间较长,欲将长达数小时的拍摄内容剪辑制作成十多分钟微电影,必将对拍摄内容有所取舍,被告认为选取了原告最美的镜头,拍摄了原告秦芷馨试穿两套婚纱的镜头,但被告拍摄原告秦芷馨试穿婚纱套数少于约定的数量,确实与约定的内容有所不符,被告应退还两原告部分钱款,金额由本院依据双方合约内容、合约完成情况等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薛乐骞、秦芷馨人民币3,000元;二、驳回原告薛乐骞、秦芷馨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50元,由被告韩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青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