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莲花县城建创新混凝土搅拌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扬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莲花县城建创新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陈勤俭,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到期租金67674元及逾期利息50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792.5元、执行费92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莲花县城建创新混凝土搅拌站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莲花县城建创新混凝土搅拌站的应得收入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