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宁泽存、临清市众通汽车销售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宁泽存,临清市众通汽车销售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惠丰轴承精制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576号原告王洪亮,居民。被告宁泽存,居民。被告临清市众通汽车销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房村厂。法定代表人王振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清市惠丰轴承精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东尚村法定代表人齐百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亮与被告宁泽存、临清市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1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原告王洪亮自愿承担。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