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灵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建平申请执行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平,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灵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平,男,生于1961年10月31日,汉族,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河东煤矿职工。被执行人高志刚,男,生于1951年4月5日,汉族,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河东煤矿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0)灵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志刚在你单位的存款元。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杨福太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