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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新思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少杨,陈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思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少杨,陈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重庆新思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22-6、7号。法定代表人蒋成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杨,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陈波,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思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杨、陈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思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重庆新思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