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春媛与葫芦岛市龙港区永利中介所李迎春、赵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任春媛,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李吉林,男,住龙港区。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永利中介所,经营者李迎春,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赵丽,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任春媛诉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永利中介所李迎春、赵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春媛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春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任春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牛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