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溪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504号原告熊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永发。被告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承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林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