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山法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小慧与梁卓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慧,梁卓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山法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杨小慧(曾用名:杨芷婷),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中源金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06051687。委托代理人:欧书美,广东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卓禄,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吉祥路吉祥楼梁氏牙科诊所。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106211035。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慧诉被告梁卓禄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杨小慧虽然有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但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诉讼主体,即原告本人未按规定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小慧负担。审判员 黄仁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燕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