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德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邓天艳、邓天红要求宣告刘祖凤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天艳,邓天红,刘祖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邓天艳,女,土家族。申请人:邓天红,男,土家族。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邓明安,男,土家族,系邓天艳、邓天红之祖父。被申请人:刘祖凤,女,土家族。申请人邓天艳、邓天红要求宣告刘祖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天艳、邓天红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祖凤系母女、母子关系。2010年2月刘祖凤离家外出,再未回家看望过,不知下落。申请宣告刘祖凤为失踪人。经查明:刘祖凤,女,土家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居民,贵州省德江县潮砥镇石板村师立平组人,住贵州省德江县共和镇胜利村沟底下组,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父母邓守桃、刘祖凤2006年相识并同居生活,后生育申请人。2010年申请人母亲刘祖凤离家外出,之后下落不明。2014年9月9日申请人父亲因故去世。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之规定,于2015年6月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刘祖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祖凤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现刘祖凤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申请宣告刘祖凤为失踪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对其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祖凤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德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覃永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