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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焕成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焕成,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坤彩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法定代表人谢秉昆,总经理。上诉人陈焕成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坤彩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5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焕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焕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