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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885号申请人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述申请人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本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12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