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菊华、夏钧和、夏琼和与谢春华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汉族,生于1905年7月25日,居民。申请执行人夏某甲(系江某某之子),男,汉族,生于1945年2月8日,居民。申请执行人夏某乙(系江某某之女),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2日,居民。被执行人谢某某,女,生于1946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眉民终字第110号江某某、夏某甲、夏某乙与谢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延期执行,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裁定书作出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眉民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