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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莉、金金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莉,金金明,金海邻,温州市五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仲武。被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金金明。被执行人金海邻。被执行人温州市五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海邻。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莉、金金明、金海邻、温州市五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被执行人张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温迪锦园3幢102号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由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优先受偿后已无多余款项。被执行人金海邻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王之花苑11幢地下室5号的车库,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莉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E4FJM5G645404055)欧蓝德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金金明在温州市金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7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莉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因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未进行分配。被执行人金海邻名下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张莉名下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另,被执行人金金明在温州市金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股权,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