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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6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兰洲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199号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灿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兰洲,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洲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9元,由原告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魏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