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支松伟、陈步青与陈步青、翁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松伟,陈步青,翁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207号原告:支松伟。被告:陈步青。被告:翁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松伟与被告陈步青、翁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松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支松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