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发长虹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0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XX号。代表人:冯贤国,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亚男,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SITCCONTAINERLINES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2楼2202-03室。被告: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B座228E室。被告:扬州市润发长虹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泾河镇黄浦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SITCCONTAINERLINESCOMPANYLIMITED)、被告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润发长虹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确认了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其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解决本案纠纷,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SITCCONTAINERLINESCOMPANYLIMITED)、被告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润发长虹集装箱水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