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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军伟诉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伟,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44号原告任军伟,男,汉族。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关分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彭少锋,男,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关分局局长。原告任军伟诉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2015年9月6日,原告以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伟负担。审 判 长  柳洪志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