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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129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225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甲方(原告)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开庭审理,故不应依职权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处理立案、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处理管辖问题的时间节点是2015年2月4日之后(含2月4日)受理的一审案件。2015年2月4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条件,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错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处理立案、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14年9月4日,早于2015年2月4日,故应适用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甲方(原告)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管辖异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故不符合法院依职权移送的要求。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误,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2543号民事裁定;二、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森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静审 判 员 李 琴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永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