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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伟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伟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海祥顺运输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伟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海祥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635号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士德。委托代理人:张景盛,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建,北京德和衡(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伟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士勇。被告:宁海祥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平。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航,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伟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宁海祥顺运输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盛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以筱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