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安���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郑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安徽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郑忠勤,杜长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卓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郑忠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忠勤,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杜长宣,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做出的(2013)相民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忠勤名下的位于淮北市新华社区居委会民生路8号楼1栋0306室房屋一套,现因异议人邹阿娣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行人王强同意解除查封,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做出的(2015)相执异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异议申请人邹阿娣撤回异议申请,对郑忠勤名下的位于淮北市新华社区居委会民生路8号楼1栋0306室房屋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忠勤名下的位于淮北市某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