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魏��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369号原告魏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邓贤平,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人邓贤平、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2007年年初,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甲在广东省东莞打工相识,原告当时不到20周岁,年幼无知,怀孕约三个月后,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小学一年级读书。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及被告赌博、吸毒,不做事、不顾家、大男子主义、还对原告实施暴力、对原告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屡教不改,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死心,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如被告不愿意抚养儿子王某乙,则由原告抚养。诉讼期间,原告魏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证据1、婚姻登记单,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7年30日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质证时无异议。证据2、岳���市公安局出具的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详细资料,证明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曾因吸毒被珠海市香洲分局行政拘留。被告质证时无异议。原告提供的上述二份证据,内容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吸毒只有一次,其他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期间,被告王某甲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原、被告在广东省东莞打工相识,不久确定为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于岳阳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小学一年级读书。婚后前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与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时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3月31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近几年来,原、被告虽有矛盾,但矛盾不十分突出,其分居生活时间也不长,只要被告加强家庭责任感,原、被告之间多些沟通,其夫妻感情仍能改善。为维护合法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永雷人民陪审员 任岳乾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