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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德成与高业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成,高业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27-1号原告高德成。委托代理人冯德全,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业成。委托代理人高锡兵,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系高业成侄子,住枣阳市熊集镇青龙公司青龙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成诉被告高业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 勇审 判 员  彭志宏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