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国全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全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水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王 国 全 供 水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镇德建北街。法定代表人:李义,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6456573-0。委托代理人:李敏,女,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乾安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春风,女,汉族,1969年05月6日出生,乾安县人,公司员工。被告:王国全,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乾安县人。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国全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兰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国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水务公司已与王国全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王国全为实际特种行业用水人。用水目的在于营利性经营。但自2014年12月至今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水费。依《吉林省城市用水管理办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依据乾价字(2001)11号文件之规定,王国全每月应交水费为120元(30元/桌×4桌),累计拖欠水费6个月,共计人民币720元。请求判令王国全给付拖欠的水费720元及利息。王国全辩称:我不同意水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收费过高没有事实依据。水务公司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就是按照开饭店的饭桌收费,我家总共4桌每桌收费30元,我认为收费过高。要么水务公司就在我家安装水表,我走多少水费我就交多少钱。而且自来水压力也不够。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国全在乾安镇棉麻道西往南经营一家全顺铁锅炖,该饭店共4桌。被告经营饭店由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用水,但无水表计量。乾安县物价局2001年11号文件确定了无水表用户特种行业用水收费标准,饭店为每桌每月30元。原、被告均认可自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未给付原告水费。被告主张2014年12月份其正在装修未营业,原告不认可,对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认可是从2015年1月份开始营业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王国全应给付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费。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王国全提供自来水供其饭店经营,双方已形成供水合同关系,王国全应按照规定及时交纳水费,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乾安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费人民币72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国全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