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王某等与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某,该××中心校长申请执行人王某,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某,该××中心校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河北巨鹿县职教中心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丽莉审 判 员 杨彦章人民陪审员 申敬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