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85号罪犯赵帅,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帅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龚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