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婚前嫁妆彩色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衣柜两件、被柜三件、沙发一套、饭橱一套、衣架一件、吃饭桌一件、防震床一张、床垫一件、电视机组合一套、梳妆台一件、小凳子六个、大凳子两个。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5日交到法院申请人婚前嫁妆若干件,申请人已于当天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逯 鸣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