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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勇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郝会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张勇,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张勇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11月3日,张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组土地150.15平方米砌基建住宅,经核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没收张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50.1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行为罚款3753.75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张勇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张勇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4)46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叶双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