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刘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荣江与肖春桃、肖春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江,肖春桃,肖春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刘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江,居民。委托代理人束宝芳,大丰市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肖春桃,居民。被执行人肖春锦,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荣江与被执行人肖春桃、肖春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大刘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肖春桃、肖春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黄 葳助理审判员 奚 锦 静助理审判员 夏 和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宣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