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35号罪犯刘健,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2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健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28日至2014年4月15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