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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晓纲、王翻兄与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纲,王翻兄,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张晓纲,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河南省宝丰县人,住库尔勒市。原告王翻兄,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贝,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薛文,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宏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纲、王翻兄诉被告新疆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房产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纲及原告张晓纲、王翻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贝,被告安达房产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纲、王翻兄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原告到被告售楼部看房。被告所售房屋系库尔勒实验中学学区房,原告为方便孩子上学及老人喜欢安静,对被告所售一层为底商住宅没有考虑。被告沙盘显示9号楼一楼不是商铺,原告购买了9号楼3单元2楼住宅。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缴纳了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2014年7月17日,原告看房时发现9号楼一层变成了商铺,原告多次要求退房或换房,被告百般推脱。被告故意隐瞒9号楼底层为商铺的事实,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且其沙盘制作上看被告明显存在欺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购房款366584.08元并按照年利率6.4575%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945元(偿还银行贷款利息18858.92元、首付款利息20746.14元、公证费549元、保险费3115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安达房产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辩称,原告已购房屋及支付房款属实,不同意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原告诉被告欺诈以及商铺影响原告生活,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过除斥期间。经审���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库尔勒市安达如苑小区9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总价为366584.08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83584.08元,剩余183000元向银行贷款;被告在2014年12月19日之前房屋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使用。同日,原告支付房屋首付款183584.08元。2013年11于12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183000元,被告已收到该款。原告为办理银行借款合同支付公证费549元,保险费3115元。2014年年底,涉案房屋交房,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至今未办理入住手续。另查明,2012年5月,被告办理了涉案房屋规划许可证,9号楼一层为商铺旁边为一条公路。2013年9月29日,被告办理了涉案房屋预售许可证。上述事实有《房屋预售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公证合同》、贷款转存凭据、收据、收条、《房屋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首付款并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涉案房屋于2014年年底交房,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至今未办理交房。原告以“安达如苑一期沙盘展示”底层颜色不同来区分商铺和住宅,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经理贾一就解决纠纷所做的调解录音,贾一不知情且其明确表示原告所购房屋一层规划时为底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没有“底层是否为商铺,作为购买条件”的特殊约定。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退还已交各项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晓纲、王翻兄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71.54元,由原告张晓纲、王翻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孟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