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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敖汉旗人民法院与陶振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人民法院,陶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陶振波,男,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敖汉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陶振波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敖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敖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白占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