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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元忠与长春星宇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魏设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元忠,长春星宇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魏设堂,孙寿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姜元忠。被告长春星宇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闫相东。被告魏设堂。被告孙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元忠与被告长春星宇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魏设堂、孙寿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元忠尚在住院治疗,其治疗并未终结,且原告之医疗费用具体请求数额无法确定,原告为此向本院申请延长审限和中止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