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5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冶永刚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冶永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44号罪犯冶永刚,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冶永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冶永刚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冶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