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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超,尉俊清,李方学,山东齐鲁塑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宝鑫精密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34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超。被执行人尉俊清。被执行人李方学。被执行人山东齐鲁塑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鲁化学工业区纬三路166号。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鑫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建龙路95号。本院在执行赵永超诉尉俊清、李方学、山东齐鲁塑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宝鑫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案款121601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执字第23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