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淄博巨宝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乐福肥业有限公司,耿洪,修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新村东路5号。被执行人淄博巨宝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美食街华夏国际23层2330号。被执行人山东乐福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开发区王徐路中段。被执行人耿洪。被执行人修建荣。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东城支行诉淄博巨宝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乐福肥业有限公司、耿洪、修建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案款3172331.8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张执字第26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