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红与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执行人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原告董红,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广水市马坪镇平林花园街31号,身份证号:4213811972072447。被告执行人董刚,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马坪镇柳林路284号,身份证号:422224197403225217。本院在执行董红与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刚应清偿200000元,因董刚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运审判员 李先俊审判员 方文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开亮 来自